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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人注意了!最高法判例:被不明人员强拆,以“高度可能性”推定地方政府担责

原创 中国淮安网2019/09/27 00:00: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淮安房产网 53772 阅读 0 评论 1764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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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房产网3月26日报道,在征地拆迁中,非法强拆屡禁不止,在过去信息网络不发达、拆迁户无法有效在网络求助和发声的情况下,非法强拆还是以暴力强拆为主,而到了今天几乎人人都可以随时录像上传的年代,拆迁部门则会选择“深夜偷偷强拆”、雇佣“不明人员”强拆等手段,这样一来拆迁户因证据不足而陷入维权无路的处境,此时拆迁部门则可以装作好心,用很少的补偿,来逼迫拆迁户就范并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对于以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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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胡某在地方经营养殖场多年,生意红火,后其养殖场所在地被纳入征地拆迁的范围,胡某因拆迁部门给的补偿标准过低而一直拒绝搬迁,拆迁部门多次威胁要强拆,胡某并未理会。


2010年12月26日19时左右,胡某的英英养殖场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实施打、砸、推等暴力行为,持续约一小时,对养殖场内猪舍、鸡舍等房屋进行暴力拆除,导致养殖场内猪、鸡等被砸死,并造成了养殖场内机器设备、养殖饲料、生活用品及设施全部被毁,给胡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后新筑街办单方面对英英养殖场厂区、厂房、树木、水池、排水通道、地亩进行了补偿,但对胡英养殖场内的家畜及物品损失没有给予补偿。


尽管证据不足,但胡某认为就是行政机关强拆,于是起诉,但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胡某均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胡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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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拆迁户胡某最大的难题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强拆人员是谁。胡某的养殖场被强拆的时候事发突然,而且强拆人员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即“不明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机构宣布为此次强拆事件担责,但尽管如此,无论是法官、胡某、旁听人员内心都知道就是拆迁部门强拆的,大家对此都心知肚明,然而在法庭毕竟是要讲事实、讲证据的,如果不讲法律而凭法官内心的正义感来裁判,对个案是正义的,但对于整个司法审判系统则是一场灾难。因此,为实现正义,必须从法律规定中求助,笔者认为,本案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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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途径,行政诉讼途径。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中,可以知道地方政府是全权负责地方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因此如果发生了强拆,依据行政法的法律属性,地方政府必须反向证明该强拆与自己无关,并指出是谁强拆的,如果无法证明,地方政府就要承担非法强拆的责任。


第二个途径,民事诉讼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强拆的最大受益人,一个是地方政府,另一个就是房产开发商,其他个人和组织没有强拆的动机,因此如果发生强拆,法院应当推定地方政府和房产开发商是侵权者,并对拆迁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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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法判决


综合本案事实,本案证据虽不能确切证明强拆英英养殖场的行为人,但该养殖场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系区政府与开发商,公安机关接到胡某报案后,也未作出英英养殖场系第三人拆除的处理意见,因此,英英养殖场被区政府与开发商强行拆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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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中的强拆案件,一方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弱势的拆迁户,因此举证责任在强拆案件中必须重新分配,让行政机关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是对公平正义的实现手段。试想,如果拆迁户没证据证明强拆人员是谁就无法维权,那么又要发生多少起非法强拆?而组织一场不留证据的非法强拆,对于拆迁部门而言也并非难事,因此,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不仅阻断了地方政府雇佣“不明人员”进行非法强拆而逃避法律责任的路径,同时也为拆迁户依法维权指明了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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