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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男子酒驾、强行冲卡撞交警!

转载 管理1号2022/07/27 14:46:1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你好淮安 作者:你好淮安 796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男子驾车遇交警设卡检查时,不仅没有停车还不顾交警阻拦警告强行冲卡,致使一名交警受伤,随后猛踩油门驶离。


近日,淮安市金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城区多个路口设卡检查,重点对酒驾、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7月24日凌晨,一辆银灰色轿车驶入交警视野,执勤交警随即示意对方停车接受检查。谁知司机为逃避检查,不仅未停车配合反而径直闯卡,还在闯卡过程中将1名执勤交警撞倒在地,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现场交警迅速向110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并与黎城派出所民警一起展开调查追踪。通过对闯卡车辆信息调查,民警快速锁定了车主孟某超。经过视频侦查,民警很快找到了案发车辆,但孟某超早已不知去向,民警通过视频监控一步步追踪,于凌晨2时许在某公厕内将孟某超抓获。

经过检测,孟某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1g/100ml,涉嫌饮酒驾驶,依法将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据孟某超交代,其当晚与朋友聚餐并饮用白酒,在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检查,因害怕受到处罚,选择加速闯卡通过,并将执勤交警撞倒在地,驶离了现场,随后将车辆遗弃,乘坐出租车离开,并躲避在某公共厕所内。



目前,犯罪嫌疑人孟某超因涉嫌袭警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7月24日上午,金湖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恒华到交警大队看望慰问了因公负伤民警,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对其严格执法、英勇表现予以肯定,要求加大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力度,坚决维护法律尊严、执法权威。

警方提示
暴力袭警不仅冲击了法律底线,也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伤害广大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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