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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淮安一老人打工受伤后离世!四兄妹竟...

转载 管理1号2022/08/16 16:20: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你好淮安 作者:你好淮安 1225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江苏涟水,一65岁的老人和老伴儿是半路夫妻也没领结婚证。老伴儿在外打工时受了重伤,在抢救过程中,老伴儿的四个兄妹都拒绝拿医疗费,老人因此和他们发生了争执,甚至后来双方还在法庭上争着当原告。



老人名叫薛成英,在她30多岁的时候,前夫因病去世,留下了她和两个年幼的儿子艰难度日。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子的王桂青。


她觉得王桂青为人老实,对孩子们也好,于是两人在村里办了简单的仪式,王桂青搬到了薛成英家里,跟母子三人相依为命。

一晃28年过去了,时间来到了2021年的2月,一天,王桂青接到同村赵某(建筑包工头)的电话,让他到一个装修工地去做砸墙工人。为了给家里多挣些钱,68岁的王桂青跟着赵某去了装修工地。


第二天,当薛成英在集市上出摊时,接到了工友打来的电话。得知王桂青出事后,薛成英和儿子赶紧去了医院,医生告诉他们王桂青的情况不容乐观。


薛成英和儿子决定无论如何都要尽全力抢救王桂青,她把家里3万多元的存款都拿了出来,但这也只是杯水车薪。于是她通知了王桂青的四个兄妹,想借钱救人。

但王家兄妹却表示手上没钱,无能为力。无奈之下,经过协商,施工队的负责人朱老板决定垫付一部分费用先救人。

尽管得到了全力救治,但王桂青还是离开了这个世界。


为了给老伴讨个说法,薛成英和两个儿子一纸诉状把房主、雇主和装修公司负责人告上法庭,她表示老伴王桂青在装修施工的过程中,被突然倒下的墙砸成重伤不治身亡,因此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0万元。


对于薛成英的陈述,王桂青的四个兄妹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他们认为薛成英和她的儿子没有资格申请王桂青身故的赔偿,因为她和王桂青只是搭伙过日子,根本就不是夫妻,他们没有结婚证。

四个兄妹表示,王桂青和薛成英在一起生活的并不幸福,他白天干农活,有时也会和薛成英去集市做生意,从早忙到晚,把挣得钱都交给了薛成英。即使如此,薛成英却一直嫌弃他挣钱太少,要他多出门打工挣钱。

并且薛成英会时常辱骂王桂青,她的两个儿子甚至在成年之后对王桂青大打出手。

2018年时,王桂青在弟弟的帮助下搬回了自己的村子里,同时也把户口迁了回来。他的四个兄妹也会在经济上接济王桂青。

对此,薛成英反驳说她和王桂青在一起的20多年从未吵过架,更不存在为了钱虐待对方的情况。他们没有领结婚证,是因为当时好多人都这样,根本没有法律意识。王家兄妹之所以说假话,无非就是为了得到王桂青的那笔死亡赔偿金。




随后薛成英拿出了一份村委会提供的证明,表明村里人可以为她作证,王桂青是在1993年夏天搬到了她家居住的。


如果这个情况属实,那么在1994年2月之前就一起生活的王桂青和薛成英属于事实婚姻,薛成英也就可以当原告,为王桂青的死亡要求赔偿。


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面对法官的询问时表示,这个时间点他也是听说的。因此这成为一份传来的证据,法官对于它的真实性打了问号。


与此同时,王家人也拿出了两份证据。
1、1994年4月王桂青在家里和兄弟们签署的分家协议。
2、2018年办理了五保户协议。


按照规定,办理五保户必须是申请人没有合法的扶养人,既然王桂青办理了五保户,那么他和薛成英的配偶关系显然就是不成立的。


对此,薛成英的解释是王桂青办理五保户,是为了获取福利才去办的,随后,他们又住在了一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薛成英不具备作为王桂青人身损害侵权案的原告资格,但由于二人共同生活了20多年,共有一个家庭,因此经过调解,薛成英和王家兄妹可以共同作为原告上法庭。



随后经法院调查得知,王先生买了一套几百平米的门面房,接手后准备做餐厅,于是他找到了曾经合作过的装修公司朱老板进行装修。因为之前合作很好,因此双方也没有签合同。


经过双方商谈,在装修细节敲定之后,朱老板就开始找工人了。因为刚开年,招工很难,所以他联系了包工头赵某。赵某很快找来了几个工人,并带着设备进场开始工作。

当时,朱老板给赵某的工资是每人每天800元,而赵某给王桂青谈好的价格是每天200到300元,由于赵某在组织工人打工时,会不同程度地从工钱中抽取佣金,这种行为已经和工人形成了雇佣关系,也就是说赵某和王桂青的临时雇佣关系是成立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300平米的房子要装修,是需要有一定资质的,但房主却选择了一家没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并且没有去相关单位报批手续,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王桂青已68岁,他所负责的砸墙工作是需要极大的体力的,加上当时作业面的高度已经超过两米,按相关规定是需要高空作业证的,再加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房主承担10%的责任,赔偿9.4万余元;朱老板承担20%的责任,赔偿18万余元;赵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39万余元;王桂青承担30%的责任。三方的赔偿金将平均分配给薛成英与王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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