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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淮安一商家在熟牛肉里竟添加....

转载 管理1号2022/08/23 17:08:4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你好淮安 作者:你好淮安 718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严惩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洪泽区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香薰鸡肉软欧面包包装袋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有竹炭粉,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4个批次的香薰鸡肉软欧面包,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复配植物炭黑(标签中标注竹炭粉),涉案产品货值为2060.1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共计2033.1元。

2022年4月22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面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植物炭黑属于食品添加剂,是一种着色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可用于改变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质期,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隐患。有的商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迎合大众口味,不惜在食品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二、淮安区查处某蛋糕店使用金箔制作蛋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信息,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蛋糕加工过程中添加金箔,遂予立案调查。经查,金箔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通过微信接到蛋糕制作订单,并在该蛋糕加工过程中使用金箔,货值金额为1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2022年4月1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的不法商家为提升食品卖相、追逐高额利润,在食品中违规添加金银箔粉。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切实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遏制食品领域奢靡之风。



三、淮阴区查处某调味品厂生产食品标签使人误解的复合调味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调味品厂涉嫌超范围生产熟豆油,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查,该调味品厂生产的复合调味料食品标签涉嫌误导消费者,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复合调味料10桶,该产品标签标注品名为:白汤增香调味汁(复合调味料),但产品标签通过字号大小突出“盐城熟豆油”五个字,使消费者对产品类别产生误解。该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0元,违法所得5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2022年4月26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案件。食品标签虚假标注是一类较为常见的问题,其会诱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假冒伪劣食品以及不正当竞争,必须予以打击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食品标签虚假标注、使人误解等行为,可有效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四、盱眙县查处胡某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有人无证从事熟牛肉加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某某食品加工点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118.1kg,另有已解冻生牛肉77.52kg待生产加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或小作坊登记证明。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登记于2020年3月开始,在盱眙县盱城街道一民房院内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活动,为使生产加工的熟牛肉颜色好看,在该批次生产加工的熟牛肉中添加有外包装标示为“洛阳旭日袋色”的非食用物质,案件货值金额12298.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022年4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食品、食品原材料和加工设备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关于食品小作坊的案件。食品小作坊实行行政许可,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合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人为添加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极易对食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此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涟水县查处罗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某经营场所内有正在销售的品牌白酒若干,以及在超市内部发现一系列生产白酒的工具和原料等。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白酒的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冒用本地知名企业的商标标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97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之中,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涉案白酒进行抽样送检。下一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无证生产白酒,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制售假酒的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本案不仅维护了白酒销售领域的市场秩序,更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及经济利益。



六、淮安区查处李某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安区河下古镇万丰文化街某寿司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已打包好的中餐盒饭651份,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3日以来在其租赁的场所内制作中餐盒饭,通过送餐的方式供应给客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供餐19194份,货值金额396900元,违法所得3838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2022年6月9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未取得许可前不得从事餐饮服务。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不得触碰法律红线。此案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涉及社会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重拳出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常态长效疫情防控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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