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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德】洪泽湖畔,3人下毒猎捕...

转载 xm 2023/01/12 17:21:5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你好淮安 作者:你好淮安 47150 阅读 0 评论 4011 点赞

这是发生在洪泽湖畔一起看似简单的下毒猎捕野禽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3个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相关证据也很确凿。但阅卷提审后,我心头却萦绕着一连串疑问。逮了69只野鸭,真的只为“一饱口福”?这些中毒的野鸭有没有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辩称对野鸭进行了“解毒”,那么之后野鸭是否还有毒性?对破坏洪泽湖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犯罪,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打击和预防?


经过不懈努力,这起案件不仅查清真相、改变了罪名,还引出了一系列社会治理“组合拳”。


不是“饱口福”那么简单

作为全国第四大淡水湖的洪泽湖,因其丰富的水和渔业资源,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成为禽鸟的重要栖息与繁殖地。禁捕退捕政策实施以来,随着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洪泽湖水域生态环境越来越好,每年吸引100万只以上候鸟来此越冬繁衍,湖区呈现万鸟飞翔的壮观场面。


渔民花某家住洪泽湖东岸蒋坝镇,经常开着快艇穿梭在湖面,对洪泽湖水域非常熟悉。


2019年12月31日下午,花某约弟弟和侄子一起“逮野鸭”。三人将事前准备好的“白粉”(农药呋喃丹)与虾皮、水草搅拌在一起撒在湖面上。为了让更多野鸭吃到这些“美食”,花某开快艇将下游的野鸭撵往撒药区域。野鸭进食后纷纷出现中毒症状,花某就开快艇追赶并用网兜捕捉。不到一个小时,花某等人猎捕了绿头鸭、斑嘴鸭、花脸鸭等共计55只。为确保存活率,花某还用针管给野鸭注射“解药”(硫酸阿托品)。


渔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当场查获花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鸭,并在蒋坝镇花某的船上扣押了已被处理的死鸭14只,以及呋喃丹粉、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注射器等物品。案发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相关机构鉴定书》显示,花某等人非法狩猎的69只野禽均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2021年3月,花某等人涉嫌非法狩猎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系统分案,我成了该案承办人。


阅卷提审后,我心中存疑:花某等人如果只是为了逞口舌之欲,最多药几只野鸭尝尝鲜,但案件证据显示,除了当日被捕捉的55只野禽,花某家冰柜中还有腌制的野鸭14只。这么多野禽都供自己吃不合常理,会不会有贩卖的可能?花某在当地乡镇经营一家水产门市,如果这些被毒杀的野禽通过门市卖给他人,案件定性就复杂了。


我会同公安侦查人员实地走访了花某在蒋坝镇经营的水产门市,并对其附近餐馆、农贸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到花某经营的水产品店主要销售螺蛳、鱼虾、螃蟹等水产品,附近餐馆老板去购买水产品时,若发现花某船上有野鸭销售,会一并买回。案发前后几天,当地餐饮店的吕某等人都曾在花某处买过野鸭。


补充证据击破“解毒”辩解

“毒鸭子的时候我们用药量很少。这些鸭子我们自己都吃,卖出去那部分也是给熟人的,为防万一,我们还给鸭子打过解毒针,不存在什么食品安全问题。”讯问中,花某辩解道。


解毒剂有用吗,“解毒”后的野禽能不能食用?我们协助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野鸭送检,并实地走访听取相关专家对呋喃丹毒性的认定与解释。


经鉴定,被毒杀的野禽体内都含有数量不等的呋喃丹成分。呋喃丹又称克百威,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和杀线虫剂。按国家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呋喃丹属于高毒农药。相关领域专家表示,因呋喃丹中毒致死的野禽如果被人食用了,食用者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肌肉麻痹、瞳孔散大、心脏抑制等症状,严重的可危及生命。专家检验发现,花某等人毒杀的野禽无论有没有做所谓“解毒”、除去内脏处理,都存在远远超出安全剂量的呋喃丹成分。


面对鉴定结果和专家意见,花某等3人终于认清了自己毒杀野禽并售卖的严重危害性,并供述了“解毒”的真实动机:“活野鸭卖的价格比死野鸭要高。我们每次都会注射一些解药,确保有一些野鸭活下来,让客户感觉是鲜活的现货。”


至此,案件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花某等人的行为既构成非法狩猎罪,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2021年6月,我院以花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鉴于3名被告人毒杀越冬候鸟的行为对湖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又和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同步跟进,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6月,法院在洪泽湖畔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和村民参与旁听。


6月28日,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基于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花某等人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根据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花某等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52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花某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后半篇文章”


案件办结了,接下来是“后半篇文章”。


办案中,我发现花某用于毒鸟的含有呋喃丹成分的“白粉”系从网上购得。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高毒农药违规在网络平台售卖等问题,我们对类似非法网售渠道、网络平台进行了暗访,并根据暗访情况,结合“七号检察建议”联合邮政等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湖区群众对捕鸟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我们相应加强了普法力度,联合林业、渔业等部门在“国际爱鸟日”开展法治宣传,帮助群众进一步加深对生物多样性、湖区生态资源保护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湖区生态保护。


依托洪泽湖生态保护检察联盟,我们出台了《“检护珍禽”工作方案》,联合湖区多家基层检察院开展环洪泽湖跨区域候鸟保护公益诉讼合作。在该合作框架内,湖区兄弟院泗洪县检察院会同该县林业部门在洪泽湖湿地观鸟园建立了全省首个融现场庭审、法治宣传、警示教育、志愿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野生鸟类生态修复基地。


非法毒杀野禽不管是吃还是卖,都是违法行为,伤害的不仅是野生动物,还有人类自身。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还有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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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丨王浩
编辑丨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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